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摘要]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黑财会〔200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持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发布日期] 2012-04-0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会计人员;教育;会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