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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 应急委员会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布日期] 2008-04-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省政府;局长;秘书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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