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自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原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
[发布日期] 2006-06-0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中小学;政府办;教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