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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间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摘要] 职权名称 省际间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职权编码 230000-01-0-099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发布日期] 2016-03-2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植物检疫;检疫;植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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