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81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种子;经营;违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