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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任务的通知
[摘要]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 窗口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甲种)发放速度,提高发证质量,现将设立在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作为省局设在市(地)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要继续承担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前期工作,包括对申请办证企业有关内业材料和企业现场的核查。
[发布日期] 2006-03-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品健康与安全
[关键词] 化学品;行政许可;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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