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有关市(地)、县(市)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发展水稻加工产业工作部署,省粮食局、中储粮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研究决定,按照黑粮办[2015]71号及黑粮行[2016]29号明确的核查标准,在截至2016年10月10日前经核查最终确认的现有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范围内,将符合《关于开展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6〕371号)有关规定和下列条件的水稻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范围。
[发布日期] 2016-11-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收储;收购价;水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