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发布日期] 2013-02-2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会计人员;教育;会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