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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林区职工群众森林资源保护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
[摘要] 各林管局、林业局,省林科院,总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 林区职工群众是天保工程的直接实施者、受益者和森林资源的保卫者,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社会监督是法律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 2002-08-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职工群众;森林资源;反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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