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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使用一般公益林收取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管)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 近期,国家对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发布日期] 2016-05-2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公益林;植被;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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