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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党委、行署: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6〕21号)和《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7〕56号)要求,2017年9月4日至8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你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大兴安岭地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 2017-11-3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大兴安岭地区;生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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