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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发布日期] 2016-09-3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证明;群众;基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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