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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55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渔业;船舶;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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