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7〕68号 省卫生厅、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省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7-11-2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物价局;鉴定费;外语考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