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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证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证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1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法;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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