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审批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效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非正常报废造成的资产损失、增大财政支出等问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报废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废标准 继续执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中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05-07-2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报废;事业单位;汽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