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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程序,防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及时掌握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实施统一监管 切实做到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出、进市级双方环保部门同意。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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