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创业的限额标准 《通知》第一条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4-09-1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就业;创业;失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