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摘要]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厂、公司),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衔接工作,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过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文件规定和森工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局所属各事业单位,其中驻哈尔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驻牡丹江、佳木斯、绥化、伊春市等事业单位在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 2011-03-1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工伤保险;住宿费;补助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