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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 2006-09-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取水;水资源;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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