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范围(修订稿)的通知
[摘要]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4号,2012年12月26日)中关于“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的要求,并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委组织对 2011年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的《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试行)》进行了修订。
[发布日期] 2015-10-1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场所;卫生;公共场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