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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行署、各市、县、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切实保障我省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乡的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
[发布日期] 2007-05-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残疾;军人;统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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