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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取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11.13”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吸取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 “11.13”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今年11月13日下午13时45分,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截至目前,事故造成6人失踪,近70人受伤,疏散人员约万人。
[发布日期] 2005-11-1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品健康与安全
[关键词] 安全;化学品;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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