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发布日期] 2015-02-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财政;资金;预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