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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汽油价格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56号)规定,现就我省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2日24时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加价政策,标准品90号汽油(Ⅱ)加价标准为每吨29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发布日期] 2014-01-0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地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油品;加价;质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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