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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意见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7-10-2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技师;学院;高技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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