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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配合做好10t/h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淘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摘要] 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单位《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配合做好10t/h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淘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牡质技监呈〔2016〕151号)收悉,经省局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发布日期] 2016-11-0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锅炉;燃煤;蒸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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