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
[发布日期] 2015-11-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征收;植被;林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