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内蒙古东部地区2015年3至5月份实施生产用电临时扶持企业生产用电量的函
[摘要]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东部地区实施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12〕99号)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对扶持企业生产用电量按0.03元/每千瓦时进行了补贴(含自治区政府承担的0.01元/每千瓦时)。……
[发布日期] 2015-06-18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电力
[关键词] 补贴;用电量;扶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