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摘要] 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林业局:为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
[发布日期] 2016-04-20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森林;征收;植被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