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9月5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印发,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6-11-01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经营场所;印发;市场主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