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摘要] 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
[发布日期] 2015-01-26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行政处罚;劳动;用人单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