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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中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
[摘要] 具体调整是:将原《补充通知》一、 营业场所(注册地址)与仓库一般应在同一院内,不在同院内的可行进距离不应超过50米的规定调整为:“已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如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达不到同一院内,或步行距离超过50米的,其注册地址的办公场所不少于……
[发布日期] 2008-03-29 [发布机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
[关键词] 地址;院内;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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