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关于转发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监察局、人事局、人民银行支行、外汇管理局支局,秦皇岛、唐山海关,省直各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令《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
[发布日期] 2008-04-19 [发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外汇;给予;万美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