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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摘要] 根据卫生部、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医士及其他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由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现就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个体开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
[发布日期] 2009-07-17 [发布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医士;开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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