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妇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尤其要针对产、供、销……
[发布日期] 2008-03-15 [发布机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童工;使用;规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