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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0-04-14 [发布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材料科学(综合)
[关键词] 海关;退税;退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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