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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为适应药品审批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审的新药及补充申请资料、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审的仿制药品申报资料等,自1999年3月19日起,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 1998-09-2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收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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