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 所有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3年4月10日前完成自查,确保所使用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来源合法、使用规范,并填写《陕西省医疗机构使用、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登记表》(附件1),分别报送所在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发布日期] 2013-03-21 [发布机构]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
[关键词] 正电子;药品;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