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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
[摘要]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指的是不符合出厂放行时有效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发布日期] 2017-05-24
[发布机构]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强制性;国家标准;召回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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