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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无车日活动通告
[摘要] 为响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这一活动,通告如下:一、从9月22日7时~19时,在北至东风路、东至仓边路、南至中山路、西至解放路围括所形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为无车倡议区,除以下车辆允许通行外,倡议其他社会车辆不进入无车倡议区行驶,对欲进入上述区域的其他社会车辆,由执勤交警劝住:(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指挥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二)运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货车(应按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同时遵守本市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规定);(三)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班车和客运包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气象监测车、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新闻采访车、校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五)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六)悬挂“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七)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发布日期] 2010-09-19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车辆;倡议;交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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