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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
[摘要] 穗府〔2009〕27号为有效控制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2010年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通告:炼油、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皮鞋制造、人造板及木质家具制造、印刷业、汽车及配件喷涂、电子产品制造、服装干洗、建筑业。
[发布日期] 2009-06-12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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