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摘要] 穗环〔2008〕286号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建设“两个适宜”城市,办好2010年“绿色亚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
[发布日期] 2008-12-29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汽车;高排放;高速公路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