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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摘要]
穗府〔2009〕28号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发布日期] 2009-06-12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高污染;排放;燃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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