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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摘要] 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本市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市辖区内宾馆、饭店、酒楼、餐厅、酒吧、歌舞厅等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堂(以下称饮食服务业者),应按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发布日期] 1998-12-28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饮食;服务业;燃气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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