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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推广使用低硫车用柴油的通告穗府[2004]63号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推广使用低硫车用柴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低硫车用柴油指含硫量不高于0.05%的机动车用柴油,质量标准依照《车用柴油》GB/T19147—2003执行。
[发布日期] 2004-12-25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柴油;车用;低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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