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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
[摘要]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71219【实施日期】199803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水环境【文号】穗常发(1997)110号【名称】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题注】(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制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以下简称水源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流溪河水源供给,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布日期] 1997-12-19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水源林;流溪河;主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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