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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摘要]
穗环〔2008〕271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报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省统计部门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8-12-11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减排;污染物;总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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