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摘要] (废止)(1987年1月1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9月24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发布日期] 1997-04-03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饮用水;环境保护部;污染 [时效性]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