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穗环核管〔2016〕1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的精神,现将我市核技术利用项目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范围(一)在已许可的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生产、使用高类别射线装置的场所,不改变已许可活动种类的前提下,增加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放射源,以及生产、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射线装置,包括增加同种或不同型号、参数的射线装置。
[发布日期] 2016-08-23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核技术;环境影响;放射源 [时效性] Effective